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5执80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002、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7747.44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616元。
因被执行人**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的银行存款251363.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