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2452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国光乡清流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8Q97N43。
经营者:刘明伟,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被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002、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0476R。
法定代表人:黄飞。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明伟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厚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