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702民初4291号
原告:四川某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