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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4446号 原告: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巴中市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