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33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4月25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3栋1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