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星航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03民初1617号
原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3栋1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10000588379145C。
法定代理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星航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武阳村6组。
法定代表人:辜英智。
原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星航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永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