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批与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38民初58号
原告:***批,男,1964年12月0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被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批与被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批于2018年07月30日以原告***批与被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四川全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和解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批负担。
审判长罗桑
审判员志玛拥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泽仁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