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784号
原告: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金福路1463号、1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26P1XB。
法定代表人:崔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生,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T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33820811。
法定代表人:董祖周。
原告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26.1元,减半收取3413.05元,由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