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财保6号
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金福路1463号、1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26P1XB。
法定代表人:崔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生,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T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33820811。
法定代表人:董祖周。
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以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4202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以354202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420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91元,由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柯志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秋丽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