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7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金福路1463号、1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26P1XB。
法定代表人:崔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生,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T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33820811。
法定代表人:董祖周。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闽0623财保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42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久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