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8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63382081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2T室(自贸实验区内)。
被执行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00210002801,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业园。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申请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创建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案款191855.0元,承担执行费277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2017)赣0681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