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劲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川连茅台酒专卖店诉瓦房店市劲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1民初5718号
原告: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川连茅台酒专卖店,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西长春路西段147-27号。
负责人:*太新,系该店业主。
被告:瓦房店市劲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泡崖乡圈外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川连茅台酒专卖店诉瓦房店市劲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川连茅台酒专卖店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应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川连茅台酒专卖店撤回起诉。
审判长马国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