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921民初1127号******
原告,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南里6栋-3-24-2。******
法定代表人邹洪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1号2-1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绍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艾珂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31720元及利息。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对该请求提出管辖异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将本案按约定由阜新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路灯基础施工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解决应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