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2民初2594号
原告:白山市亿顺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5699832834。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南里6栋-3-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9842022F。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受理白山市亿顺筑路有限公司诉大连云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郝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毓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