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75338T。
法定代表人:贾丽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96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91435766F。
法定代表人:周生发。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029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大连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悦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818903元、质保金2237元及利息(以81890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连华悦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1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4021元,由被告大连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华悦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4月、8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0月9日,通过线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辽B×××××号、辽B×××××号、辽B×××××号、辽B×××××号、辽B×××××号、辽B×××××号、辽B×××××号小汽车七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止;
4、2021年10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1年10月12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83516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