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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市莽卡乡满族乡松江村3组。
法定代表人:卜海瑞,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
法定代表人:卜玉良,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仲裁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16)第065-1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61434.61元,我院具体措施如下:
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
5、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113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大伟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