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执1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0××××××××。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卜玉良,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16849M。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五劳人仲裁(2018)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工资、社会保险169200元及利息、执行费2438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美
执行员 丛长庆
执行员 张瑞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