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2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4070元。因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80元,并依申请将140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0元。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