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22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凌以焕,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1684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沱湖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劳人仲裁[2018]21号仲裁决定书,在执行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工资、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主体有误,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322执1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