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与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经审查该执行依据是五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五劳人仲裁[2018]2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大连吉大赛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是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李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