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3551号
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花社区观光路**厂房**201、202、301、302、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1010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电凯源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0004624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7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杨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