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2332号
原告: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三组(原中国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88230471N。
法定代表人:杨兆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波,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
审 判 长 王明斌
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
人民陪审员 赵学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有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