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号银河苑公寓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2426025P。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8823047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3148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684378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大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令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南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南漳县××村××大厦××栋××层商铺,本院已在他案中进行了查封,因该标的价值较大,不宜直接进行处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