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

冀01民终13656号_耿月桥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民终13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B2-6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望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平等的劳务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符合上述规定,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因上诉人施工需要工人提供劳务,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并不接受上诉人的劳动制度的管理,不需要遵守上诉人公司给员工制订的劳动管理制度,而只根据施工项目的需要,按时到现场工作,并遵守电动工具的操作规程,该行为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管理关系。二、被上诉人在到上诉人处时就明知为临时工性质的劳务关系,一审判决对此故意回避。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时,双方就明确约定是临时工性质的劳务关系,双方尽管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每次被上诉人领取劳务报酬时,都在明确写有“生产部临时工”字样的“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如果被上诉人对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有异议,就应当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从未提出此内容的异议,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为临时工的劳务关系是明知的。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提供劳务期间,从没有对双方之间的临时劳务关系提出过质疑,而是领取按日计算的报酬,此报酬也高于上诉人处正式员工的工资。被上诉人因为自己不按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从另一方面上讲,此行为也属于有违诚信的行为。上诉人尽管也同情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但很难接受被上诉人为了获得更多劳务报酬而明知自己为劳务关系的事实,但出于自己的目的而又做出不诚信的反悔行为,也请求二审法庭查明事实,维护诚信公平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上诉人的权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认定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首先,被上诉人进居里公司工作是以招聘工人的形式而应聘的,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平等、合作关系。其次,被上诉人在职期间一直遵守用人单位居里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例如,居里员工考勤表和考勤月历(上班打卡记录),还有打卡月历的统计,统计包含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缺卡、旷工等内容;并且居里公司有明文规定,职工休息要有假条请假,没有假条按旷工论,迟到、早退十分钟之内扣工资10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另外,被上诉人工作和出差情况均由公司安排。二、关于工资的计算,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天计算工资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工资计算形式有多种,可以按月,可以按天,也可以计件、甚至是计时。居里公司是有规律性地每月20日前后,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且管理被上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均在工资表上有所体现。三、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被上诉人打卡考勤接受上诉人管理,按照上诉人指示进行工作,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且被上诉人从事的焊工一职是上诉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8年1月8日到原告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工作,岗位焊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约定工资每天150元。被告于2018年5月受伤。
原告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提交2018年2月至4月生产部临时工工资表3*、饭补表2*、考勤记录3*,证明被告明知自己是临时的雇佣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工资表、饭补表真实性认可,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工资每天150元,但是按月发放。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并非临时性工作,而是每天向原告打卡考勤,受原告管理。
被告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提交考勤表3*、考勤打卡记录5*,证明被告2018年2月至4月在原告处考勤打卡的记录;提交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原告每月定期为被告发放2018年1月至4月的工资;提交微信截图两*,证明原告安排被告到合肥出差并为其购买火车票;提交饭补表1*,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由原告发放饭补;提交施工现场动火证,证明原告安排被告在合肥工作期间因工作办理的动火证证件;提交照片3*,证明被告经招聘到原告处工作。原告对考勤表3*、考勤打卡记录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并未提交原件,且其复印件中没有原告盖章,考勤表的第三*有修改的痕迹;对银行工资流水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双方的关系,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劳务报酬;对微信截图有异议,截图第一页中小WEI在公司中真正岗位是库管,不是公司会计;对饭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饭补表恰好是公司给予临时用工人员的补贴,不代表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对动火证有异议,该证并未有原告公章,其不能证明原、被告是劳动关系;对照片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劳动关系,照片形成时间不能确定,如果正式员工是通过网上渠道进行招聘,对于临时性的员工或者公司紧急用工曾经*贴过招工的启示,不能说明原、被告是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按天为被告计算工资,并按月支付报酬,被告打卡考勤接受原告管理,按照原告的指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工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所述,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领取的工资表上虽然写有临时工字样,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服务、考勤表、工作的支付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原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寻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