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万达广场2号公寓2124室。
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所地***市健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保恩,院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沧州市运河区,故将本案应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市长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孙书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