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

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万达广场2号公寓2124室。

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住所地***市健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单保恩,院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沧州市运河区,故将本案应移送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市长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孙书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