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

石家庄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涞水县医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3单元2004-1
法定代表人:董帮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涞水县医院
住所地:涞水县南关街泰安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富,职务:院长
关于***居里辐射防护有限公司与涞水县医院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冀0623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涞水县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5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181.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晓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