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红十字会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9165号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津市红十字会医院(河津市医疗集团红十字会医院、河津市创伤急救中心),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紫金街北端。
负责人:李政。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津市红十字会医院、运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津市红十字会医院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西湖区××街××道××栋××层××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津市红十字会医院(河津市医疗集团红十字会医院、河津市创伤急救中心)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西湖区××街××道××栋××层××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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