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0436号之二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广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龚力。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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