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市医疗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1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怀仁市医疗集团(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怀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西省怀仁市怀安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系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怀仁市医疗集团、山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鄂0105民初81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怀仁市医疗集团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怀仁市医疗集团(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怀仁市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西湖区××街××道××栋××层××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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