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茫汗苏木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6486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乙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甲公司与乙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105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一、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卫生院确认:截至2023年3月27日,被告乙卫生院尚欠原告甲公司货款本金81,745元、利息10,294.76元,支付方式:2023年4月26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5月26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6月26日前支付32,039.76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元,由被告乙卫生院负担,被告乙卫生院于2023年6月26日向原告甲公司支付;三、若被告乙卫生院有任何一期违约,则所有欠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乙卫生院支付全部欠付款项,被告乙卫生院另需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3年3月28日开始,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权利人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5民初3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