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九子贸易有限公司、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253号
原告:内蒙古九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内蒙古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A座52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天宝路交汇处北侧万象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涿州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朝阳社区赵各庄居民组107号。
法定代表人:韩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九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翰远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九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九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正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