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943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欣荣街9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侯晓颂,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陈艳凤,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艾君,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晓颂、陈艳凤、艾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晓颂、陈艳凤、艾君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晓颂、陈艳凤、艾君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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