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408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诚信街**。
法定代表人:陈艳凤,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欣荣街**。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名下的车辆冀B×××××奥迪牌一辆、冀B×××××中联牌(泵车)一辆、冀B×××××中联牌一辆、冀B×××××跃进牌一辆、冀B×××××中联牌
一辆、冀B×××××捷达牌一辆、冀B×××××中联牌一辆、冀B653**亚特重工牌一辆、冀B782**亚特重工牌一辆、冀B691**亚特重工牌一辆、冀B786**亚特重工牌一辆、冀B699**亚特重工牌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