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554号
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欣荣街**。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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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么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