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554号

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欣荣街**。

法定代表人:侯晓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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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么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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