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057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富丰路22-26202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凡,女,198510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阳谷县。

上诉人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凡已达成和解协议,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1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卜晓飞
审  判  员   刘 艳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蒋 媚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