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富丰路2号2-26幢20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凡,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阳谷县。
上诉人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9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凡已达成和解协议,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卜晓飞
审 判 员 刘 艳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蒋 媚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