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553号
原告: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庆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00元退还杭州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海燕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