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4民初3327号
原告:重庆竞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恒通云鼎国际公寓)A栋34-0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476-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9号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0870204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竞峰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竞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竞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重庆竞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