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保196号
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作出(2020)桂0305执保4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价值x元的财产,现原告因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七星区地块车库(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七星区的车库(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