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4171号之一
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273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4300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作出(2020)桂0305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查封被告名下价值4530307元的财产,现被告以有关被冻结的款项属于农民工工资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对原告的债权为由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现行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抗击疫情、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且被告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实质影响原告可能胜诉后的执行,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维持原告保全裁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变更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具体解除保全措施由本院诉讼保全实施机构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