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民初4171号之二 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273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4300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31日,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2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21元,由原告负担。 2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