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民初2006号
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朝阳路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2732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4300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4587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桂林漓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3458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查封其他财产的,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查封原告桂林民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其所有的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E座半地下车库(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七星区朝阳路北侧、东二环路东侧、信息产业园内科研办公楼H座半地下室(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各壹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