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

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3383号
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建业路东永恒名座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59555301。
法定代表人张玉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820412XD。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中科金座大厦**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26011T。
负责人张丽娜。
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载明了招投标具体要求,采购包段包含A包段和B包段,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5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形式无息退还投标人。
2017年4月26日,原告按照文件要求将A、B两包段的投标保证金共计20000元转至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账户。
2017年5月9日,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委托将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评标结果进行了公告,显示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A、B两包段的中标候选人均非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后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商退保证金事宜,被告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转款凭证、《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告》短信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退还20000元保证金诉请,有《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转款凭证、《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图书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公告》予以证明,且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未就原告的诉请提出反驳及相反证据,故对于原告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共同退还责任的诉请,原告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仅招标文件指定保证金收款方账户系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摩根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