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江苏华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姆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江苏华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书记员  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