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兴秀源门窗厂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2执29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兴秀源门窗厂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9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兴秀源门窗厂款项816921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2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李 永 春 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