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742号
再审申请人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山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启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的履行因案涉房屋需消防整改而遇到障碍。由于双方未就消防整改方案达成一致,导致地中山公司所运营酒店无法正常运营。本案一审期间,地中山公司将涉,地中山公司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启明公司手续,案涉租赁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地中山公司应当。地中山公司应当及时将其物品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启明公司,启明公司亦迟迟没有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审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房屋的清点情况,酌定地中山公司向启明公司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并认定地中山公司应承担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0日止占用被申请人房屋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程 林
法官助理 杨 林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