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742号
再审申请人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山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启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的履行因案涉房屋需消防整改而遇到障碍。由于双方未就消防整改方案达成一致,导致地中山公司所运营酒店无法正常运营。本案一审期间,地中山公司将涉,地中山公司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启明公司手续,案涉租赁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地中山公司应当。地中山公司应当及时将其物品搬离案涉租赁房屋启明公司,启明公司亦迟迟没有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原审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房屋的清点情况,酌定地中山公司向启明公司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并认定地中山公司应承担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0日止占用被申请人房屋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程 林
法官助理 杨 林
书 记 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