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2执2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启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效力的(2019)鲁10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
1、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部分款项;反馈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新**号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3、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威海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127元,余款**元过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新**号车辆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未能控制上述车辆,故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5、2020年7月1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受条件限制,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野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