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2执2888号之一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7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为357358.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60元。应执行357358.5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57358.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因未实际控制扣押,故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78号20栋3层1单元302、水磨沟区五星北路71号24栋1至2层房产二套,上述房产由(2019)苏1182执476号案件首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走访,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林立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书记员 阿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