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4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76号13栋。
法定代表人:王凌汗,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8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10145.6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61014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存款。
3.本院于2022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室【不动产权号:乌房权证天字第XXXX号,因该房产均被我院已(2022)新0102执2394号、(2021)新0102执2888号、(2021)新0102执恢684号,(2021)新0102执恢787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新23执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经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8月7日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6.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凌汗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因我院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的手机但是无法取得联系后本院已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有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王振国
审判员 曾 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