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4900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水利局,住所地:莘县振兴街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北10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水利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森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十八里铺镇林场。
法定代表人:范存革。
被告:范存革,男,住莘县十八里铺镇林场,系莘县森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女,住莘县十八里铺镇林场,系莘县森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莘县水利局、莘县森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范存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