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终3210、3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恒业沼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文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辛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恒业沼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3508、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超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二审中调解无效,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调初3508、3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恒业沼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肖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书记员***